0363: 哲學,可以吃嗎?培養高手思維的基礎讀本,拒絕讓別人的常識成為你的常識 (Leibniz war kein Butterkeks) 心得筆記

別被這張圖嚇到,這本書只有兩百多頁…

#哲學,可以吃嗎?培養高手思維的基礎讀本,拒絕讓別人的常識成為你的常識 Leibniz war kein Butterkeks


#會找這本書來閱讀的主因是在誠品遊街時,每次走到相關書籍的區塊就會頭很痛,常常會有種,每個字都看的懂,每一個段落也了解,但想到要把書看完就很痛苦的感覺。

這本書容易入手閱讀完,是因為他的文體是作者與「當時是」高中女兒的問答集。我一翻這本書的時候就覺得裡面的粗體文句 (以下文章的粗體字都是女兒的問題)有不少問題與答案,都是我想了知道的。

以下的筆記是我有興趣的部份,如果您看了也有興趣,可以找書來看呦~ 也歡迎與我分享,畢竟我對哲學一無所知…。

另外說到哲學,難免討論到宗教。作者因為是德國人,所以首先面對的就是天主教。相關教友慎入…(雖然篇幅不多) 本文沒有要戰宗教的啦~



p120

你所認為的「智慧」到底是什麼?
我所認為的「智慧」就是,能深具意義地去利用關於世界知識這樣的能力,也就是,妥善地運用那些知識去為所有的人謀求盡可能大的福祉。

照你這樣的說法,「智慧」或許是人們可為自己的生命賦予不錯的意義的重要前提,不是嗎?

是的,這個說法每位「哲學家」應該都會贊同! 畢竟,「philosophia」(哲學)的字面翻譯就是「愛智慧」。 如果智慧無法幫助我們以值得的方式去過人生,我們為什麼要愛智慧呢?

如此一來,科學與哲學之間的差異就在於,科學傳遞知識,哲學傳遞智慧,是嗎? 
在理想的情況下該是如此。 無論如何,哲學並不是只關乎純粹事實的「科學」,事實上,哲學可謂是一門「藝術」。 門可將純粹的事實拼湊成一幅連貫的,在感官上極具吸引力的全貌的「藝術」。

所以說,一位哲學家,與其說是科學家,不如說是藝術家?
是的,而且我這麼說是有很好的理由。 因為,在浩瀚宇宙裡的這個微小「塵埃」上經營一段富有意義的生命,都可謂是種「藝術」! 雖說,如果我們能夠知道這個宇宙裡的一些相互關係,會非常有益於這項「生命的藝術」;不過,我們不必非得曉得「關於生命,宇宙及其餘一切」的答案,才能做個「生命藝術家」。 儘管我們對於「最終極的東西」,對於「世界本身」一無所知,然而,憑藉對於「對於我們而言的世界」暫時的,不到千分之一的一半的知識,我們其實還是能夠 好好地過活。 至少,如果我們懂得以合理的方式妥善利用這些知識的話!


p131

「正念」指的又是什麼?
「正念」指的就是「完全處在當下」,經歷眼前這一刻的充實,在完全清醒下體驗自我與周遭下。「正念」說穿了只是一種簡單的生活經驗。 妳可以漫不經心把食物吞進肚子裡,完全不曉得到底吃了些什麼;也可以細嚼慢嚥,仔細品嚐簡單的食物所能提供的細緻的味道與口感。 借助「正念」,簡單的飲食也能變成感官的享受,這是用生活樂趣來充實我們的一種體驗聽起來是不錯。

一個接受正念訓練的人,總能一再從已知的事物中發現新東西。 他會了解到透過更仔細的觀察,那些看似尋常的東西其實一點也不尋常。


p134

…,這也在當今的社會造成了一個問題! 我們容易就會落入被動消費的角色,無須耗費精力,只要舒舒服服地躺在沙發上,就能體驗各式各樣的虛擬冒險,這的確十分誘人。

我們捨棄了自己努力不懈,在數度失敗後或許能獲得的成功,轉而去「借用」別人的感受。 這種「二手的幸福」說穿了,也只不過是一種對真實幸福的模擬。 我懷疑,這或許也是近年來人們罹患憂鬱症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越來越喪失親自活躍起來的能力,導致了身體內建的生物奬勵系統日益萎縮。

你該不會是在暗示我們不該再繼續追劇或看電影了吧?!
不,當然不是。 我想說的是,若想要有個成功的人生,光是被灌輸,被餵養是不夠的。 一個人若是只會消費那些呈給他的東西,就不太有機會變得幸福。 為了體驗真正的幸福感,我們必須自己動起來,不能夠害怕辛勞。 詩人艾瑞克·卡斯特納(Erich Kastner)的名言:「沒有什麼是好的-除非,你自己動手!」顯然也適用於個人的幸福追求好,我以後會試著多活動活動,不要只是賴在沙發上……


p156

「我們的行為是受到『人類在其思想,感覺及作為中並不自由,而是如同星宿在其運動中,樣受到因果關係所拘束』這種永遠鮮活的意識所支撐 。」世界大概沒有人能比說出這段話的人,更能以革命性的發現來改變我們對於「星宿在其運動中」的認識,這個人就是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1879〜1955  )

有別於叔本華,在人類缺乏意志自由中見到了「人類存在的無望」的另一項證據,愛因斯坦則在這當中看到了寬容與幽默的「永不枯竭的泉源」。 在他的〈我如何看世界>(Wie ich dieWedr sebe)這篇短文中,這位偉大的物理學家對自己的人生哲學是這麼寫的:「叔本華說:『人類雖然能夠做自己想 要的,但卻無法想要自己想要的。』打從我年少時起,這句話就一直縈繞在我心中,當我面臨人生困境時一直是我的慰藉,一道永不枯竭的寬容泉源。 這樣的覺悟以舒緩的方式減輕了些微麻痺的責任感,讓我們不把自己和別人看得太重;這也造就了某種特別幽默的生活態度。」


p162

我們必須區別罪惡感與懊悔感。

它們不是一樣的東西嗎? 

乍看之下的確如此,因為這兩種感覺來自同樣的根源。 當我們知道做錯了什麼,並且因而造成了損害,我們就會感到罪惡或懊悔。 只不過就跟「驕傲」一樣,「罪惡感」還加上了一個額外的錯誤歸因。 我們誤以為自己有可能做出不同於當一個額外的錯時所做的行為,因此才引發了道德上的自我批判。 我們以為自己是出於「自由意志」而加害於他人,變成了「可怕的人」。 換言之,忽略了我們之所以會成為如今的自己,是由多少因素造成的。 矛盾的是,這種罪惡感往往無法促使人們實際改變行為,他們多半只糾結在「如此惡劣的自我」上,卻不去多想為了防止重蹈覆轍,應該要做些什麼改變。 酒鬼就是這種「鬼打牆」模式的典型之一,他們一方面對於酗酒感到罪惡,另一方面卻又繼續酗酒讓自己擺脫這種痛苦的罪惡感。

「懊悔感」則是,即使我們清楚知道,自己沒有能力做出不同於當時所做出的行為,也能夠對事情感到懊悔。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保持頭腦清醒,找出能夠彌補損害的方法。 雖然我們無法改變過去,卻可以改變自己,多下點功夫讓我們未來能夠更聰明,更理性和更有愛心。

懊悔感是讓人進步的重要刺激來源,罪惡感卻阻止了這樣的進步,因為它可說是我們對自我的宣戰。


p166

但批評的確是令人不悅的事情!為什麼應該把它視為「禮物」呢?
 因為批評能夠幫助我們擺脫自己的錯誤。伊比鳩魯早就出,一場爭論裡的「輸家」擁有「更大的收穫」,他們能從中學到多少,就會有多少的收穫。不過,只有那些確實要改進想法的 人,才會這麼覺得就是了。

相反地,一個人要是在爭論中聚焦於「驕傲的自我」,他就受到了「就算自己顯然是錯的,自己也非對不可」的詛咒。 在這種情況下,他會大大降低自我改變的潛能。


p177

瑞士的免疫學家貝塔·史塔德勒(Beda M. Stadler),曾在一場聚會中表示:「人生是場無可避免的向下滑倒,一手拿著一杯威士忌,另一手 拿著一根雪茄,這樣子滑倒會比較愜意。」我覺得這是相當有智慧的一段話。 當然,我們也不該過度沉迷於威士忌或雪茄,不過一個未曾喝茫,並且從真正的宿醉中醒過來的人,或許不能算是真正活過

如果回顧一下歷史,我們不難發現毒品禁令主要是受到宗教的力量所驅使。 舉例來說,教宗英諾森八世(Innocentius PP VIII)就曾在一四八四年頒佈的「獵女巫教喻」中,首次下令禁止使用大麻。 當第一份「國際鴉片公約」(International Opium Convention)在一九一二年於海牙通過時,鴉片,古柯鹼與嗎啡都遭到禁止,為國際禁毒政策奠定了基礎。 這是由曾經在上海主持籌備會議的新教主教-查爾斯·布蘭特(Charles Brent)所促成,這一點絕非偶然。


p203~204

「道德發展階段」(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理論
勞倫斯·柯爾伯格(Lawrence Kohlberg)曾針對道德判斷的發展進行研究,將整個過程區分成三個人們可以到達的主要階段,分別是:「前習俗」(pre-conventional)階段,「習俗」(conventional)階段與「後習俗」(post-conventional,階段“習俗式思考的人會認為,符合習俗的,也就是符合「社會協議,的:就是對的。前習俗階段不及這個水準,後習俗階段則超越這個水準。

在'前習俗階段裡(這適用在兒童和某些惡名昭彰的罪犯身上)。遵守規則只是基於項理由:「避免遭受處罰」(階段一)或「獲得個人利益」(階段二)- 在這兩個次要階段裡,人們尚未真正理解那些規範共同生活的規則所具有 的「意義」。

到了「習俗」階段,此時人們會將自己所屬族群的社會規則內化。會自動去嘗試符合其他族群成員的道德期待,我們想要當個「好孩子」,萬一違反了現行的規則,則會覺得「良心受到譴責」(階段三)。在第四階段裡,習俗對道德的理解則表現在遵循「法律與秩序」在這個階段裡…個人之所以接受既有規則的意義,是因為了解到這是維持社會秩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後習俗」的思維 則是超越了單純對既有規定的理解與接受。到了階段五,人們會改而遵循「社會契約」的理念。在這個階段裡,唯有在「社會規則有利於社會成員」這樣的前提下,人們才會接受社會規則。如果現行規範違背了社會成員合理的利益,具有「後習俗」思維的人就會得出「必須取消這些規範」的結論。 兩個不錯的例子就是消除對婦女或同性戀者的歧視,而這些歧視都曾奠基於某些「神聖的價值觀」上。

進入階段六之後,這個道德視野會再度擴大。 這時人們不再依循社會利益做衡量,而是會依循「更高的原則」(例如依循某種「普世正義」的理念,而不單只是考量自己所屬的社會),人們則依此來判斷, 在具體情況中這些道德決定的妥適性。

在我看來,宗教的道德就像是「前習俗」與「習俗」階段道德觀的混合物。 在《聖經》裡,要是人類違犯誡律,「上帝」就會用恐怖的處罰來制裁他們,要是人類遵守誡律,「上帝」就會保證他們獲得賜福,這與「前習俗」階段相當吻合。

信徒同時也嘗試要當「乖寶寶」,萬一他們逾越了信仰的規定,就會覺得「良心受到譴責」。 而且神職人員還會宣稱,為了維持法律與秩序,要求信徒遵守那些誡律與禁令是必要的。 像是很多教宗就堅信,如果拋棄了舊有的道德慣例,去推動同性婚姻,或是在性行為的過程中採取避孕措施,社會秩序就會崩潰。

宗教的道德其實多半都是「習俗的道德」。 它們不會替道德衝突尋找新的解答,只會召喚那些以「神聖不可侵犯」為名的舊傳統,也因此,我們幾乎找不到哪位教宗能寫出達到「後習俗」水準的文章 。 搞不好成為教宗,紅衣主教等「高階神職」的基本條件,就是這個人心須停留在道德發展的第四階段上!

p216~217

「什麼是正義?」

直到近代為止,宗教始終主導著這的答案。 在過去,「正義」就是符合「神的律令」,因此殺害所謂的「女巫」就不會被認為是不對的事情,畢竟耶和華曾在《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第十八節裡 明白表示:「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這邊簡介一下耶和華的來歷:距今將近三千五百年前,在外約旦一座名為耶和華的山脈的山腳下,有個弱小 的部落「催生」了做為「山神」的耶和華。後來耶和華躍升為「以色列的神」,如今祂則以基督徒的「天父」和穆斯林的「阿拉」聞名於世。)

到了十七世紀 ,「正義觀」的世俗化過程逐漸展開,從原本「上帝規定的正義秩序」,轉變成「社會契約」的觀念。 這種觀念是由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洛克(John Locke,1632〜1704)和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等幾位哲學家所發展出來,到了二十世紀,則由美國哲學家羅斯(John Rawls,1921〜2002)做出更精確的闡釋「社會契約」觀念的基礎是,道德或政治的價值不是由某個「更高的權威」賦予人類的, 而是社會成員彼此為了自身利益所議定,在某種程度上,「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家其實引用了伊比鳩魯的一個想法。 伊比鳩魯不把「正義」視為「神明」或「自然」所賦予的「客觀美德」,而是把它視為「主體之間的協議」,這議有個好處,就是人與 人之間不會互相傷害。

唯有當社會規範攸關某種「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那些社被接受,這種信念到了十九世紀初受到了「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源自於拉丁文的「utilitas」一 詞,意即「利益」)的哲學流派所強化。 英國哲學家邊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與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可說是這個流派的兩大宗師。 邊沁與穆勒指出,道德規範並不是「自己本身」有效,而是只有在滿足「能夠促成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個前提下才有效。 基於這項原則,他們得出了遠遠超越他們那個時代的一些思想成果,像是要求包括「婦女選舉權」在內的「普選」(在大多數的歐洲國家裡,一直要到第一次世界 大戰之後才落實這一點),「廢除死刑」(德國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才跟進美國則是一直尚未跟進)及「同性戀合法化」(德國直到1970年代才實現)。


p227~228

我們都知道有些最心狠的納粹黨人,對待自己的子女可是充滿愛心,而且私底下也是非常彬彬有禮,和藹可親。如果只是把殘酷的行為歸因於腦部異常 ,那就過於簡化這個問題。 就連健全的,具有移情能力的人,也可能做出極殘忍的事情,只不過,他們往往沒有意識到自己給他人施捨痛苦,因為這些痛苦隱藏在「抽象化的面紗」後面。

讓我們以轟炸機飛行員為例。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有超過上百萬的平民百姓不幸喪生於大規模空襲中。 民眾在地面上被燒死或被倒塌建物壓死的痛苦,身在空中的飛行員點也感受不到,因此這些痛苦對他們來說是「抽象的」。 對於負責將猶太人送進滅絕集中營的阿道夫·艾希曼而言,他大多數的時間也是這麼過的。 雖然艾希曼是個狂熱的反猶太主義者,百分之百相信所謂的「最終解決方案」(Die Endlosung)-「徹底滅絕歐洲的猶太人」這樣的暴行,不過他之所以能夠如此輕易履行「謀殺義務」,主要 是因為他通常只接觸些數字和姓名,對於隱藏在背後那些活生生的人,幾乎未曾親眼見過。 然而,有一次艾希曼親自前往奧斯威辛集中營考察,見到自己共同造成的那些慘劇,他也不昏倒,差點就要在全體官兵面前嘔吐。 在回程中,他甚至須喝下大量的酒來麻痺自己。

但還是沒有說明,為什麼站在最前線的人沒有任何同情心? 難道那些毫無顧忌將男女老幼送進毒氣室的集中營看守者全部都是精神病患或虐待狂?

從這些人所留下的日記,我們得知其中有不少人也是有著強烈的內心掙扎,特別是他們剛到集中營報到的時候。 只不過隨著時間過去,他們多半都歷經了某種情感鈍化的過程,於是謀殺逐漸成為司空見慣的例行公事……

到底為什麼他們能夠一起去做這樣的事?

人們具有「社會投機主義」的傾向(有部分得歸因於人類發達的鏡像神經元系統),也就是人們很容易屈從於所屬群體的規則。 在納粹恐怖統治時期裡,情況也是一樣,「服從」可說是當時公民的最高美德,只有極少數的人敢勇於違反「領袖原則」,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這樣的抗命必須付出非常慘痛的代價。 此外,當時猖獗的「基督教反猶太思想」,再加上納粹意識形態,嚴重洗腦了大多數的人,他們根本無法把這種顯而易見的不公義視為問題,甚至還把參與「滅絕猶太人」當成 一件「正義的好事」。

可是,怎麼有人會覺得殺害無力自衛的人是件「正義的好事」呢? 
很簡單,如果不把受害者當人看,而是把他們當成「人形惡魔」,也就沒什麼困難了。 在納粹時期,人們從小就被灌輸這種致命的概念,納粹童書《毒菇》(Der Gifpile)便是中的一個例子。中的一個例子。 這本書講的是一位媽媽帶著兒子小法蘭茲去採菇的故事,她向小法蘭茲解釋,為什麼絕對不能把好的蘑和長得很像的「毒鵝膏」(Amanita phalloides  ,毒性極強的-一種毒菇)搞混。 反應很快的小法蘭茲隨即表示:這就像是猶太人,他們乍看之下貌似好人,事實上卻是心腸狠毒,只會加害真正的「好人」。 媽媽對於兒子能有這番見識感到十分驕傲,她接著就說:「正如一顆毒菇就能毒死一家子的人,一個猶太人也能滅絕一整個村子,一整個城市,甚至於一整個民族 !」一個人如果是讀這樣的故事長大,恐怕很難對那些殉難的猶太人寄予同情,他或許還會認為,一起來消滅這些「好人的敵人」是種「神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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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看了這本書,還是鼓勵大家找來看後,能不斷的辨證,甚至找其他書目來看,建立自已的「哲學體系」~